法院执行案件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2 08:27:13
去年四月,在法院执行人员的主持下,本人与被告签定的和解协议内容如下:所欠款项(本金)在两年内分四次还清,即2006年7月,2006年12月,2007年7月,2007年12月(本金归还完毕后在协商利息),被告并用现有自住房产作为抵押担保并由其妻子签字确认。而现在法院只同意查封,不同意处置房产。各位网友不知此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有无其他解决方法?

首先要说的是,你不是已经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了么?而且最后一次履行期限是今后的12月份,履行期未到,你怎么能够确定对方无法履行呢?因此法院现在处置房产没有依据啊.

其次,如果对方的房产是其生活所必需的住房,按照相关规定,也是只能查封不能拍卖的.
下面是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六条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建议你不要太着急,先按照和解协议来履行,如果到期不能履行完毕的,再要求执行庭来执行.

如还有不明之处,可发消息进一步询问.

如果房屋是人家唯一的居住用房,那么是不能被执行的.
这种情况就是查封帐户,没收电视,空调等非生活必须用品之类的,如果对方真的没钱,那没什么好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