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张增值税销项发票开具了两份负数发票该如何处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1 22:15:06
我公司在05年12月份开出一张正数销项发票后,因对方的原因在06年的1月份将其负数冲抵,并开具了一张负数发票,但在2月份的时候该张正数发票才送到我公司,因我公司工作人员的马虎,在2月份又对该张正数发票开具了一份负数发票,及一张正数发票,07年3月份,单位内查时发现此一问题,请问这个要如何处理才好.如果有可能的话最好是在我公司内部自行处理而不用麻烦到购货方.
因为两份销项负数同时对应一张正数发票的,所以公司财务部门不知道该如何操作。还请详细说明操作步骤。

两份负数 两份正数 没问题啊

公司内部处理肯定不行,必须有购货方国税局出示的证明(就是通知单和明细),而且这个月抄税期间必须有,不然不让抄报税.
公司可以出具一份证明信,说明开错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原因.再带上公司所开具的正数发票和负数发票,跟购货方说明原因,然后让对方国税局出一份《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单位在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税务局人员验票时会用到。还要记得那两张发票带回本单位。

你所说由于对方原因,可能是对方没有按照规定的期限(自开票之日起90天内)认证并抵扣,因此将发票联和抵扣联退回要求你企业重新开具,无论是按照老规定(国税函[2003]962号文件)还是按照新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都不能再给对方重新开具发票的,因为开具负数发票的前提条件是:必须是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行为的,单纯的因为没有按照规定的期限认证抵扣是不允许开具负数发票的。

记住以后开具负数发票的三种情况:
1、购货方主管国税局出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国税发[2006]156号);
2、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国税发[2007]18号);
3、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国税发[2007]18号)。

另外2006年开具的发票需要开具负数发票时,在2007年4月30日前可以执行962号文件规定。

跟专管员联系一下,她一定会帮你解决的.

经税务机关核实没有少缴增值税的,按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