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那些缺陷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6 04:59:56

目前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主要缺陷是:

  1. 人民陪审员的职责错位

  《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在第一条规定:“人民陪审员依照本决定产生,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明确地将人民陪审员的职责定位于参加人民法院审判活动即行使审判权。这使陪审员成为“二法官”、“编外法官”有了法律依据。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在法庭上与法官并肩而坐,在法庭上可以发问,在合议庭里行使独立表决权,俨然就是一个法官,这很容易就案件的事实认定和判决形成“统一思想”。这就为案件的当事人行贿法院有了可能,因为合议庭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法官和人民陪审员成了“一家人”。

  其实“jury”一词翻译成“陪审团”是不准确的,应该翻译成“裁决团”或“公正团”。因为“jury”一词来源于拉丁语和法语“jurer”的过去分词juré,意思是“向上帝发誓公正裁决”的意思。由于翻译的错误,所以,我国一说陪审员就认为也要和法官一样审案子。其实“jury”是不审的,就是凭自己的良心和正义感对案件事实给予裁决,美英法系陪审团只对事实问题进行独立判断,如《美国宪法》第3条第2款规定:“对一切罪行的审判,除了弹劫案以外,均应由陪审团裁定。”12名陪审员必须对案件裁决“一致”,只要有一名陪审员与其他人的裁决不一致,则整个案件就要重审。如一致同意被告有罪,即由法官依法量刑,如一致同意被告无罪,则当庭释放。也就是说罪与非罪不是法官说了算,而是陪审员说了算,人民说了算,这就让当事人不可能把法官当作贿赂的对象。

  2. 人民陪审员的来源偏窄

  我国的人民陪审员由基层推举、法院审查、人大任命,相对固定。这势必造成人民陪审员的“专业化”,使控诉双方贿赂陪审员有了明确的目标。深圳市罗湖区法院的人民陪审员何俊杰上任一年来参审 242 件案件,帮法院义务整理上诉卷 400 多宗,并在法院有阅卷办公室。可见,这名人民陪审员已经失去了“人民”的性质,完全成了一名专业法官。

  而美英法系陪审员由法院在辖区选民名单随机抽200多名陪审员,供控辩双方挑选出公正的陪审员。在挑选过程中,控辩双方各有20次否决权,否决一名陪审员不需讲出任何理由。陪审员履行的是“公民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