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各位帮忙!关于违约金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2 01:49:25
我2004年毕业,应聘到合肥的一家国营企业,签定了就业协议书。见习期为一年,在见习期中和公司签定劳动合同三年,但我在见习期未满的时候辞职,然后在一家私营企业工作。现在想将档案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放在西安的人才市场托管,公司让交纳违约金4000员。请问这个合法吗?

关于违约金这块,你还是没有解释清楚,你的意识是否是说,合同中本没有违约金条款,是你离职后公司私自加上去的?
如果是,当然这个条款无效,你辞职所造成的损失另行估算。

首先,你的辞职过程没有用法律保护自己,你的口头辞职无效,劳动法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看清楚,应当是书面形式。也就是说你是在离职前三天才提交的辞职报告。

其次,就是关于违约金的问题了,按照我国劳动法,你的确是违约了,但违约金多少就要看我开始说的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是否后加的,如果是,那么你即使要赔偿,也少的可怜,因为你基本上没有给单位造成较大损失。(这些损失包括,你是否接受单位培训,是否提前辞职已有人接替,单位为培养新人所需要的时间等等)

你签的劳动合同起止是从见习期开始还是后?如果包括见习期,那你就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