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员的劳动合同中可以规定最低完成的业务量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0 14:10:55
业务员没有规定业务量,业绩很差,又不能辞退,因为辞退要给予补偿,怎么办?我们公司打算在签定劳动合同时,规定保底业务量,不能完成,就要考虑减少他的底薪。请问大家,可以在劳动合同中规定保底业务量吗?可以规定如果不能完成就要接受公司的降薪处理,严重的要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吗?

辞退员工而导致的经济补偿问题,是《劳动法》的强制性规定,必须执行。
根据《劳动部关于执行劳动法的意见》第56条的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即用人单位完全可以在劳动合同中规定最低完成的业务量,只要其保底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至于“如果不能完成就要接受公司的降薪处理,严重的要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合同内容,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只要是基于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就可以。

1、可以规定业务量;
2、如果不能完成业务量,可以降薪处理,但是最低工资不得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如果约定了不能完成业务量无条件解除合同,可以。

当然,关于法律规定的社会保险等其他福利,公司也是要办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