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以前对于疑罪都推定为有(罪)?难道就仅仅是因为书面上说的那样不放过坏人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4 09:37:09
和以前的其他背景环境有没有关系?
我问的是以前的法律的相关规定!
我当然知道现在已经改成疑罪从无了,但是以前正好相反

以前的规定,不是以人为本,那会阶级斗争意识还比较强烈.所以立法上比较苛刻.现在的法律,更加人性化,也更加文明,是时代进步的结果...

是不是写错了,应该是疑罪从无吧。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做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些规定,是我国确立疑罪从无规则的显著标志,它不仅是无罪推定原则的重要派生规则,而且也是证据采信规则的重要法则,该规则强调证明有罪的责任应由控诉机关来承担,控诉机关必须收集到确实充分的证据以证明犯罪,如果不能证实犯罪或者依据收集到的证据定罪存在异议,则应作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解释和处理,罪轻罪重不能确定时,应定轻罪,有罪无罪不能确定时,应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

我国历史上实行疑罪从轻,那是封建时代的事情了。在这一点上,我国比西方的中世纪还是相对进步的。解放后,我国在理论上和立法上完全否定把疑罪推定有罪,但是也反对疑罪从无。我们反对任何推定,而是要求实事求是,有就是有,无就是无,贯彻唯物辩证法。这是很理想化的追求,但是很难实现。
因此在实践中,疑罪常常被当作有罪处理。此外还导致为了进一步查清究竟有罪无罪,长期羁押,终身不定案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