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要工资可以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8 07:18:14
公司老板欠我工资3100元。我们没有签定劳动合同,辞职的时候只给我打了个欠条。上面写的很清楚了,说到5月中旬给我。可是我现在等不急了。
他明显是在拖延时间。

想申请劳动仲裁,咨询了一下,过程很麻烦。还要交纳费用。所以决定自己解决。我想了一个办法。帮我看看这样可行吗?

我晚上到他办公室,拿他的笔记本不给他,强行让他给我在写个条子,把笔记本给我做抵押,何时把钱给我,我就还他笔记本。就算他要告我,我也有条子,是他亲笔写的。

我知道这样做已经和法律擦边了,但是我没有办法,我只能这样做。如果说违法我认了,我这样做到底能付多大的代价。

不要劝我,什么用法律手段,什么的,没用的。我也没时间和他打官司。

劝你不要使用这种手段。这只会使你从受害者变成害人者。很容易把自己弄进去。看本的价值了,如果是神舟的便宜本3000多的,估计得两三年吧。要是超高档本,得5年以上了。

可以算是:

抢夺罪的构成以当场公然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而不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为其特征。对此,刑法界已在很多问题上达成共识,但也不乏一些争议甚至对立,如抢夺行为是否以“乘人不备”为必要,乘人“有备”而取财者,是否构成抢夺;抢夺行为触犯其他罪名的,是数罪并罚还是按一罪处断,其根据何在;作为抢夺罪构成要件的数额较大,是仅指实际夺取到的财物数额,还是行为人意欲夺取的财物数额,以及由此产生的抢夺罪的完成形态如何界定,都不甚明确。

抢夺行为的合理界定

抢夺罪以“抢夺”为其行为方式,自不待言。但如何理解“抢夺”,刑法学界存在着四种不同的观点。一曰,所谓抢夺,是指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公私财物;[①]二曰,抢夺是指公然夺取公私财物;[②]三曰,抢夺是指乘人不备或者他人有准备而公然夺取公私财物;[③]四曰,抢夺是指公然夺取公私财物,但未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④]这几种观点的共同之处是,都将“公然夺取”作为抢夺的行为内容。问题在于,第一种观点在手段上没有进行限制,如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公私财物而使用了威胁手段的是否属于抢夺,并不明确;第二种观点同样没有手段上的限制,同时,它又未强调“乘人不备”,如果是乘人有备,可否构成抢夺?后两种观点虽然表述不同,但亦均未将“乘人不备”作为其行为构成的必备要素。对此,有学者明确指出,在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对行为人抢夺意图已有所觉察、有所防备,甚至行为人本人也明确知道这一点的时候,行为人利用当时的客观条件,如在偏僻无人的地方,或者在治安秩序不好、无人敢出面干预的具体情况下,或者在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因病、轻中度醉酒等原因而丧失或者基本丧失防护财物能力但神智清醒的情况下等等,还是公然夺走或者拿走了被害人的财物,这种情况虽系“乘人有备”,但完全符合抢夺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抢夺罪论处。[⑤]依此观点,抢夺罪的构成无需以“乘人不备”为必要。我们认为,这种见解值得商榷。在我们看来,抢夺罪之“有备”和“无备”的区分,不在于财产的所有人、持有人等占有人是否注意到他人会否不法侵害自己的财产,而在于其是否来得及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