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适用合同法第45条?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7 21:40:59
租赁合同中的这一条能否适用合同法第45条?还是93条第二款?
甲乙双方约定:遇拆迁公告时本租赁合同自动终止.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两条都可以适用。但如果你是房屋出租人,按第45条约定对你更有利。

个人认为应当适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更为合适.
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该条第二款则是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而合同法第四十五条是对于合同的效力的约定,也就是合同的生效或是失效的条件.
就你所讲的情况中,租赁合同本身是有效的,双方对此并无异议,而且一直在正常履行,因此并不存在效力问题.
现在只是双方商定如果出现了要拆迁的情况(这个以拆迁公告作为一个标准),则不再履行租赁合同(事实上也确实难以继续履行),这其实是对于合同解除条件的一种专门约定.

因此,我比较倾向于适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

如还有疑问,可以发消息继续探讨.

我比较同意适用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附条件的可以是生效条件,也可以是实效条件,只要双方意愿真实,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不违背工序良俗,约定拆迁作为失效的条件,并无不妥,这样做还有一个好处是避免了遇到拆迁是双方继续协商(有可能产生扯皮)的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