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东违约不收租金要我搬走怎么办?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7 04:19:07
我签定了5年门市租赁合同,2005年6月6日到2010年6月6日。现在才两年还不到,房东用书面形式写信给我让我在07年6月6日将房屋空出来还给他自己做生意!我不想搬,因为我年初才花了钱新装修了门市,还进了不少货物,合同上写的是每年提前半个月缴第二年房租费,但是并没有写明到底是我把房租给他送去还是他自己来门市收费(前两年都是他自己来收的房租),而且他现在人一直住在外地,我只有他的电话,合同上也只签了双方的电话而没有写明他的地址,但是如果我不搬而缴房租给他,他拒收房租或者躲着我,等缴租时间过了而冤枉我违约,我该怎么办?是不是应该找公正处公正我当时我给了房租而他拒收!找公正处公正具体流程是怎么样的?应该怎么公正?听人说如果没有详细地址的话公正处一般不给予公正受理!我该怎么办?

  好好找找房东,协商解决。

  房屋租赁合同未到期,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承租人有以下权利:

  1. 可以不同意解除合同,要求继续履行。

  2. 不要求继续履行的,可以要求退还剩余租赁期间的费用。

  3. 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损失包括:店铺装修费用剩余租期的摊销额;货物及预期收益的损失;以及其他可确定的损失等。

如果对方不收房租的话,你可以找公证部门,但建议你不要去让公证机关来帮你找人然后证明对方拒收,因为如果这样,你不知道对方地址公证机关不好处理.

你其实可以直接向公证机关申请提存公证,也就是按照你们租赁合同的约定,将相应的租赁交由公证机关保管,以此来证明你履行了义务.

下面是关于提存公证的含义及适用情况,你可以看一下,应当符合你的情况.

提存公证是公证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提存公证

1、因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下落不明或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而使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的。

2、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以提存方式给付的。

3、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保证人、抵押人或质押人请求将担保物(金)或其他替代物向公证处提存的。

可以提存的标的物:

⑴货币;⑵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⑶贵重物品;⑷担保物或其替代物;⑸其他适宜提存的标的物。

如还有不明之处,可发消息进一步询问.

永世回眸的回答非常好,就这样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