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道民法中关于民事行为的题目,高手来帮忙~~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3 02:09:03
(1)12周岁的张某与他人订立的购买一台价值2千元的随身听的合同
(2)刘某以在王某家放炸药为要挟,迫使王某订立了走私香烟的合同
答案上说(1)是效力未定合同,(2)是可撤销民事行为,请教法学高手这2题为何不能是无效民事行为?谢谢~~~~

呵呵,昨天的知道中我回答过一个这样的问题。无效民事行为:指民事行为的要件不足,意思表示缺乏的或者不合法的。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的民事行为,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等;
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指的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如重大误解的合同、显示公平的合同。
效力待定指可以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成立的,比如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1中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有效。
2中是《合同法》中规定的一方要挟合同,是可变更可撤销的。如果合同孙和国家利益则是无效的。
民法的精神是促进交易的,后制定的《合同法》要比早制定的《民法通则》更能体现这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