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撤消时库存材料进项税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2 13:29:52
我们单位不久要关闭。到另一城市开新厂。帐上还有几百万的库存,我们主办会计说如果不尽快卖出,等真正关闭时,税务局会要求把这批材料对应的进项“吐”出来,也就是补交增值税。
弄不懂!明明是我们拿钱买的货,为什么关门了就不许抵扣?退一步讲,如果真的要补出来,我们另设新厂时那边会不会让我们抵扣呢?或者有什么说法?
讲懂行的朋友解释一下。谢谢。
谢谢执行官先生。还有别的朋友来说说吗?

按增值税的相关规定,企业购入的物资,必须是用于生产的,才能抵扣进项税,如果企业购入的物资没有最终用于生产,那么进项税不能抵扣,如果你们关闭企业,那么剩余的物资就是不能继续用于生产的,所以进项税就不能抵扣了,视为你们最终消费了该产品。

最好的方式,是先另设新厂,然后将材料销售给新厂,这样就相当于处理了所有的库存,相关进项税问题也就解决了,你们的会计说法是正确的,很有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