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这个公司的薪资制度是否合法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3 04:29:40
该公司员工的基本工资为26天346.67元,职务津贴为173.33元,加班费为每小时2.5元,员工每天固定连续上班12小时,每月加班时间一百多小时,加班费才两百多元,请问该公司这样的薪资制度是否合法,相关法规是否有规定每月加班时间,该公司是否为超时加班;公司现有员工几千人,不知是员工不懂得保障自己的权益还是相关职能部门太无能。

1、肯定是违法的。
  2、这种情况是由于就业压力太大造成的,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不是职能部门执法不利一个因素造成的。
  3、你要有勇气为大家讨回公道,就去当地的劳动部门举报公司的违法行为。要不就阴暗一点写匿名信,不过效果会差一点。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