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的薪资制度合法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4 02:18:19
1:签就业协议时薪资栏填写的是具体数字,而到公司后签合同时却填写“不低于国家最低标准”
2:合同填好全部上交给公司,自己手中没有留一份
3:合同上写每年1月和7月为调薪日,进入公司后半年即12月,公司没有任何通知情况下,将底薪降了几乎一半,变成全薪的三分之一不到(因为我们的工作24小时需要人所以加班非常频繁,即使在国定假加班拿到的工资还不如平时多)
4:次年1月和7月没有薪资变动
5:以底薪计算加班费,请假则按全薪扣并扣全勤(全薪可能包括全勤在内,我没有仔细算过,如果这样全勤还多扣了一份)
6:人资经常修改薪资、加班、补休结算时间,并且前后矛盾,造成实际作业的障碍(比如说突然改变了结算时间,按老规定已经补休的时间,按新规定却是旷工)
7:补休必须申请,经主管同意(因为加班费暴少,公司宁愿支付加班费而不愿意给与补休)
8:食宿水电扣款没有明文规定,经常修改,人资讲这些规定不应该让我们看到

加班费的官方计算方法
加班费的基数计算

平时晚上的加班费是本人工资的150%,双休日是200%,国定假日是300%。但这只是国家规定的比例,加班费发放额的关键是工资基数。
职工加班费的基数可以由企业和职工协商来确定,否则企业应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企业计算加班工资的工资基数,首先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如果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没有约定的,职工代表可与用人单位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则不执行上述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日工资计算是以基数除以每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20.92天。

补休还是付加班费

《劳动法》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由此可见,休息日加班后,企业可以首先安排补休,在无法安排补休时,才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加班费。换句话说,双休日加班后,是安排补休还是支付加班费,决定权在企业,职工没有选择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平时晚上的加班和国定假日的加班,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加班工资。国庆总共休息7天,但从目前国家的规定看,只有10月1日、2日、3日是国定假日,其余4天是把前后的双休日调换来的。所以1~3日的加班是国定节假日的加班,必须支付加班费(按300%计算),其它4天,是双休日加班,由企业决定安排补休还是给加班费。

四种不能拒绝的加班

在一般情况下,加班是要得到劳动者的同意的,但是法律也规定以下四种情况的加班是必须的,不要征求劳动者的意见。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它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

●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它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