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试用期结束我想辞职难道不行么,用签保密协议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8 08:32:58
我前一段时间找了份工作,说好试用期是两个月,没签什么合同协议之类的。现在正好两个月结束了,工钱给开了,我不想干了我觉得试用不就是双方选择的过程么,可是经理说我的想法想不通,还打电话到学校院里告我状。他的公司就他和我两个人,属于创业阶段,想做个门户网站,可是他连上网都不会。工作期间就是做网站的公司给出策划,然后我解释给他听,再转述他的想法,也没什么具体的活。现在我不想干了,他开始说行不通,后来非要我和他签个保密协议,说怕我出去自己单干,或把想法卖给别人。原因是我不知道他真正想干什么,万一做什么违法的事会不会把责任推给我,所以我不签这个协议行不行?那位懂法律的高人指点一下
工作期间我没与公司签过任何协议与合同,辞职了还用签保密协议么?签了会有什么影响么?

试用期结束后,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或者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如果签订了保密协议,则双方都应该遵守,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可以不签!合同(协议)是双方自愿的事情,如果你要签也没有什么问题,问他要保密费!

根据法律规定,就业协议中约定的试用期只能是将来正式合同中的试用期,并不存在单独的就业协议试用期的说法。而就业协议中的违约金是指违反就业协议的违约金,其与劳动合同无关,即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后必须到用人单位试用(工作),而不能到其他单位试用(工作),否则要交纳违约金。在毕业生到单位报到后,劳动合同并不能马上签订,中间有一个过渡期,虽然在此期间就业协议仍然具有法律效力,但由于毕业生已经去单位试用(工作),所以就不存在违反就业协议的情况。而且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虽然此时并没有签定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仍然受劳动法的调整,所以毕业生在就业协议约定的试用期内辞职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虽然试用期是由用人单位和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