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的劳动合同已经过期,但公司没有续签,实事劳动关系又存在,是否可以得到法律保护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1 02:04:06
我于2004年5月18日到现在的公司,但没有合同,直到同年9月24日公司才与我们签订了《劳动合同》,此合同是公司自己制定的,合同期两年,即截止到2006年9月23日。但合同到期后公司一直没有和我们续签,老板说要补充进新的养老保险缴纳制度后制定新的劳动合同,然后再和我们签合同。我一直工作到现在,现在我想提出辞职,追要我的押金和这三年多的养老保险,不知道可以吗?补充一点原有的劳动合同上写有为我们缴纳社会保险,但一直未履行;我们公司还强制扣我们一个月工资作为工作保证金,这样做合法吗?我是否有权要回我的押金和公司拖欠我的社会保险?谢谢!

按照现行政策,未续期签订劳动合同,视同已经签订,处理纠纷按照有劳动合同处理;押金可以追要;养老保险不能追要到你个人手中;你可以拿着原来的合同去劳动局要求仲裁,补办社会保险,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退回押金,领取三个月的经济补偿,转移走社会保险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