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解除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5 00:23:22
因为我身体不适经常请假,所以公司和我解除合约了,我在公司工作了三年半的时间,请问我可以得到公司的赔偿金吗?谢谢

估计得不到,虽然是公司先解除的合同,但是公司有原因,并且是你自身的问题导致的,所以不太可能,除非你能证明是你的工作环境导致你的身体经常生病的,公司也许会给你补偿!

公司不可以解除合同.
如果单方面解除你可以得到五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3年半工龄补偿四个月工资<月工资数额为你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的提前通知期补偿30天工资<正常工作期间工资>)

公司规章制度如果有经常请假就可以解除合同的相关规定,一般就得不到补偿。

你因为身体不适经常请病假,公司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可以按照《劳动法》的第二十四条或者第二十六条(一)款来操作,就可以依据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得到经济补偿。

《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劳动法规对“医疗期”的规定: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劳动部文件《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