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故被公司辞退该如何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5 08:07:07
我朋友是个私企的员工,现在公司效益不好要开掉部分人,就采取故意罚款的办法来逼员工自己主动走人.并且主动辞职的还要扣掉100元工作服押金.当初进厂时并没有与公司签订任何合同,并且其从2006年9月份以来就一直没有休息过,周日加班只是正常工资,基本工资只有600元(苏州地区),仅有工作卡可作唯一的依据,请问他这种情况下应该怎么办?可以得到多少补偿(进厂11个月了)?依据在哪里?是否一定要通过劳动部门才能解决?恳求相关只是人士给予详细解答.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是很麻烦的,现在劳动法保护对象中,不承认事实劳动关系了。你这种情况就是事实劳动关系。不过如果工人能联合起来一部分,到劳动争议处理部门,加上公司违法让员工加班,并且不给加班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于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