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房产继承的问题,请高人指点!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4 02:44:33
老人有3个子女,几间房产,老人已经过世,但死前未立遗嘱.遗产是不是该给子女平分? 但3个子女中有一女儿早亡,她生有一子,由于关系不好,已有20年与娘家无任何来往,老人的这个外孙还能继承遗产吗? 请高人指点啊!多谢!

根据继承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老人的外孙有权“代位继承”其母亲的份额。

  是否有来往,不能剥夺代位继承权。如果继承人未尽赡养义务,可以少分或不分遗产,但是,对于代位继承人如果未成年,不存在赡养问题,因此,不能适用该法条。

  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少分或不分的前提条件是: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而如果继承人或代位继承人是未成年人或无抚养能力或条件的,不能少分或不分。

  当然,如果外孙长期与娘家没有来往,可以考虑利用诉讼时效变相剥夺外孙的继承权。根据继承法第八条的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也就是说,如果你们能够证明老人过世的时候,外孙是知道或应当老人死亡,那么在外孙知道之日起2年内,外孙没有提起诉讼的,外孙丧失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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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继承法
  http://www.dffy.com/faguixiazai/msf/200311/20031110210021.htm

  (继承权诉讼时效)第八条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代位继承)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少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