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期限一栏空白的劳动合同有效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9 00:32:20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中,合同期限该如何写?

劳动合同应当明确合同期限,否则可以认定为无效合同。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中华人们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所以不写期限会由于缺乏必备条款导致合同自始无效。

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当然工作不满十年,如果双方自愿签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也是可以的。在合同里写一条:该合同为无固定期劳动合同,每年年初用人单位不作出其他意思表示,则视为自动续签。没有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用人单位不得无故解除劳动合同。若双方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给予适当补偿。(具体的补偿方式和金额你们协商确定)

  劳动合同除了基本必须具备的条款,还有一些自行约定条款,比如试用期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