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一个工作试用期的法律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4/29 02:39:29
我刚毕业,和目前所在公司签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规定工作不满三年就离开的话要缴纳两万的违约金.同时,我们这里试用期是三个月,目前我还在试用期内,但是已经签了以上所说的劳动合同.
那请问,如果我现在离开,需要缴纳两万的违约金吗?
那如何公司硬要我缴纳怎么办,而且是以户口和档案扣押为要挟呢?

不好意思,再补充一个问题,因为我签合同的时候上面有注明"三年之内(包括试用期)离开的交纳违约金两万),然后我签了字,那是不是就说明我认可这个条款呢.那到时候我和公司理论的时候,我会不会理亏呢?或者它这个条款本身就不受法律保护?

不用,试用期可以自由选择

补充的回答,如果在试用期辞职,遭到单位无理扣押户口,档案的,可以去劳动监察举报,对单位进行处罚。

对再补充的回答,如果合同对试用期约定违约金,是和劳动法冲突的,应当认定条款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