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受贿的案子,出现新情况应该如何处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8 19:17:53
我朋友被冤枉涉及到一个受贿的案子,检察院已经侦察完毕,送到了起诉科进行公诉,但公诉人在去进一步合实问题时,发现我朋友证据不足,不够起诉条件,又被退回侦察科,我不知道,下一步应该怎么处理,请大家指点一下,需要马上请律师吗?下一步能有什么样的结果?这个阶段需要多长时间?请大家快点给些建议,谢谢!!!!

你说的情况属于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察,法律规定补充侦察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察完毕,补充侦察以二次为限,如果补充侦察后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当然如果补充侦察后,证据充分,就要提起公诉了。
下一步有什么样的结果,就要看你朋友是否有犯罪事实了。除非确实与其没有任何瓜葛,否则还是建议及早聘请律师。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院公诉部门审查案件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补充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检方公诉部门后,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如果认为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

第九十六条 【聘请律师的时间及律师的权利】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第三十三条 【委托辩护人的时间】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第三十六条 【辩护人的权利】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