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买卖纠纷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1 04:05:52
我于2006年10月在成都高新区购买了一套安置房,房屋属政府统征后补偿给安置户的,现无产权,据说要2年后才能办产权。我与房东于2006年11月签订了买卖协议,并在高新区公证处进行了公证,房子买价17.5万,已付16.5,产权过户给我后付余款1万,房东办到产权后1月内无条件过户于我,房东违约赔我200%损失(35万),我对房子进行了装修,成本在4万元左右,房子现价在28万元左右。现房东声称当初签订的协议无效,准备以16.5万收回房子,并威胁如我不答应,在未来产权肯定不会过户给我。
现请问:1,我们当初签的协议有没有效;2,将来对方不把产权过户给我,我诉至法院,法院会支持我获得产权还是判对方违约(付200%违约金);3,房东在获得产权后将房子转卖,对我构成欺诈吗?
谢谢!

我看明白了,私产房没有产权证的情况下是没有买卖权利的,合同是无效的。原业主可以收回房子,但是你如果诉讼的话法院会支持你要求补偿你损失和装修费用,但是不会支持你违约金的要求,因为合同没有成立,只能做出补救你的损失。不构成欺诈,因为只有有了产权后才能买卖,以前的合同不成立,但是你的损失会得到诉讼支持的,违约金没戏。是合同二手房是不能买的除非他可以改合同名字。

如果只是一个协议,没有正式合同,虽然也有法律效力,但是比较单薄,好象说服力不太够,但如果你多方取证,调查后,如果和对方产生起诉,可以从欺诈入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你的问题描述的很不清楚!
你06年10月份买的房子,又说06年11月与房东签订了买卖协议!那我就搞不清楚了,到底谁是房东?到底谁是二手买家?
中国人啊,要好好学习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