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酒买卖 纠纷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8 04:04:58
甲乙双方订立购销合同,甲方向乙方购买20万瓶劣质酒,货款为24万元,交款提货,并口头约定乙方须另行提供名牌商标,以便甲方加贴后冒充名酒出售。在合同履行时,甲方借口手头一时紧,只付了15万元即提走了全部酒与商标。乙方一再催讨无着,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甲方如数支付拖欠的货款并赔偿损失。

问:
1.该购销合同是否有效?理由何在?
2.双方各自返还财物给对方,是否可以?为什么?
3.在法院审理该案期间,如果甲方自动支付欠款,乙方撤诉,是否允许?为什么?
4.如果甲乙双方坚持不要求法院确认效力,是否可以?为什么?
5.如果该购销合同无效,其无效应从何时开始?
急啊急

1、合同无效。依据是合同法第52、132条,合同标的物应当是当事人有权处分的物,且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2、不可以。假酒对社会有危害,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假酒应当予以没收,并追究刑事责任。
3、不可以。此案涉及公共利益,法院应当裁定不准撤诉,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131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1条。
4、法院认为甲乙双方的行为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予以审查,甲乙双方不可以坚持不要求法院确认。
5、合同无效,自始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