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能告诉我这个合同合法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4/30 18:35:16
甲乙双方在签定《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个人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乙方愿意从事寿险营销组训员工作,并就以下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 本协议书的有效期限与甲乙方签定的《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个人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一致;
二. 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 为乙方确定工作范围和职责;
2. 对乙方从事组训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监督和管理;
3. 按《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营销组训人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乙方确定组训员职级和劳务报酬标准;
4. 为乙方建立个人工作档案,记录乙方接受培训和工作业绩考评等情况。
(二)甲方的义务:
1. 按规定向乙方支付固定底薪和相应的绩效工资等;
2. 按规定为乙方提供保险福利待遇;
3. 为乙方提供必要的教育培训和必要的工作环境。
(三)乙方的权利:
1. 履行甲方确定的工作职责;
2. 按甲方规定获得固定底薪和相应的绩效工资等;
3. 接受甲方提供的各种保险福利待遇;
4. 接受甲方提供的各种培训。
(四)乙方的义务:
1. 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甲方的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按照甲方确定的工作职责从事组训工作;
2. 自觉接受甲方的监督与管理,并接受市公司个险销售部与各县区支公司及相关部门的直接领导;
3. 如实向甲方告知与甲方承担风险有关的任何事实及情况。
三. 违约责任
(一) 甲方不履行本协议义务或违反本协议规定,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应支付赔偿金;
(二) 乙方自行或故意行为致使本协议不能按期履行,按其服务的年限向甲方承担下列责任:
1. 赔偿培训费
服务年限不满2年(含2年)的,赔偿培训费全部;
服务年限满2年不满4年(含4年)的,赔偿培训费总额的80%;
服务年限满4年不满6年(含6年)的,赔偿培训费总额的60%;
服务年限满6年以上的,赔偿培训费总额的40%;
2. 违约金
服务年限不满2年(含2年)的,支付违约金2

关于损失赔偿和违约金的约定是违法的。
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可以对服务期约定违约金。我们认为,该服务期属于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提供培训费用的,可以因此而约定违约金的,不能将劳动法上的服务期理解为劳动合同的期限,因此这样的约定是违法的。
我们认为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劳动者的合法权利,约定违约金实际上是变相限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而且根据劳动法以及劳动部的部门规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都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情形。因此,与劳动者约定劳动合同期限的违约金是违法的。

浙江东辰律师事务所03号咨询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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