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合同合法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1 12:02:31
我的劳动合同上有这么一条: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包括试用期)甲方对乙方的教育和培训被视为甲方的一项长期投资.甲方为此希望能从乙方职业能力的提高中获得回报.但是,大约在培训结束后两年的时间,甲方才能逐步取得全部回报.因此,如果乙方在结束教育或培训的二十四个月内终止劳动合同(不包括公司违反合同情况)乙方必须偿付培训费.偿付额的计算为:从教育或培训结束后起,每连续工作满一个月偿付额减少教育培训总成本额的1/24.其中,培训总成本额包括办证费,交通费,住宿费,补贴,培训费等等.

还有一条:甲方认为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甲方仍认为不能胜任工作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一条:如果员工生病或非因公致伤,并且在治疗结束后被确定无法从事原工作或宜家安排的其他工作.

签定的职位是:管理培训生.我想跳槽,有什么好的解决办法么?

1、你所提到的劳动合同的上述三款不存在违法问题,其中后两条几乎与劳动法的一些条款如出一辙;
2、其实,我觉得如果你刚毕业,一家大型外资企业的管理培训生职位还是很有前景的,这里面的培训机制、公司文化可能会让你在今后职业发展受益匪浅。当然,如果你能找到你觉得比它更好的公司则另当别论吧;
3、欧洲公司往往要比美国公司要舒服些,我也有朋友在IKEA,里面的人能做上8、9年,可见稳定性之强。其实在劳动合同中规定培训费偿还条款的,在很多外企中都很正常,如西门子也有类似规定。德国公司有送派德国总部培训的惯例,赔偿起来更高。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