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定了劳动用工合同,中途被解顾,这个合法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6 07:51:43
我跟一家私人企业签了一年的劳动合同,有效期到2007年12月31日,8月份因某种原因被老板解顾,请问他的这种做法是否合法?他对我有没有什么补偿?
原因就是因为我和他的助理关系不合,这个助理经常在老板那给我告状,因为一次比较明显的冲突,导致我被解顾.中间也是这位助理搞的鬼,这些都是公司里的人所知道的,并不是我的工作中出现了什么问题.说白了就是助理看我不顺眼,想办法让老板把我辞了,我在这家公司工作了一年零五个月,他给我多开了一个月的工资

1、没有劳动法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就是说单位没有证明可以单方解除的证据,是不可以辞退你的。如果说是因为和助理关系不好,造成的矛盾解除合同,是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

2、你可以要求公司承担违约责,或者继续上班,或者你同意解除,但是单位必须并给你相当于你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他可以单方面的解除合同,但是你可以去法院起诉要求赔偿。

要看是什么原因了,如果是你违反了合同规定,形成解约条件,老板就有权解约了。

如果是因为在合同中规定了双方的解除合同的原因,符合规定,如果发生的原因刚好是这样,对方就有权解除合同

合不合法,那要看证据了,既然敢解雇你,老板肯定是有理由了.或者说就证据了.补偿肯定是要有的,现在比较流行的是3+x的办法.3指的是3个月的工资,X指的是在公司的年限.如果不满一年,按一年算.换句话说.你这个比较特殊,那就要看你和公司的合同是怎么写的了啊.就算解雇你的话,公司也不会赔偿你太多的.要是公司不赔偿你话,你就直接可以到法院起诉它了.你赢的希望大,因为法院都是同情弱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