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留薪期的工资怎么计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1 18:47:22
现在的工伤管理条例,和以前不太明确的地方是停工流薪期:以前是工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现在只提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我如果是记件工资.那现在该怎么算?

停工留薪期待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其他相关规定:
一、工伤医疗待遇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及所需交通、食宿费用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用人单位未定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和差旅费标准的,按市财政部门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差伙食补助、交通、食宿费等差旅费最低标准执行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转院治疗交通、食宿费)
三、护理费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护理人数及护理期间由医疗机构确认,护理人员每人每日护理费按不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21日后的50%计发并由所在单位直接支付给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派员护理的除外。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五、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