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劳动咨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9 07:48:01
我是去年11朋底应聘到一家公司任职办公室副主任,当时通过浙江省人才网上的信息为年薪5万以上,能过面试,我成功通过,当时谈的是试用期2400元/月,试用期后3000元/月,到今年4月底公司一直没有通知我转正也没有给我调薪,在我的极力沟通下,公司才我与签订了一份用工合同(2007年1月1日-2007年12月30日,但工资还是试用期间工资,合同采用的是年薪制,为5万,月发2400元/月,在6月份之前我的加班费都是按2400除以30发放的,但从6月份开始在没有通知我的情况下变为5元/小时,现在我不想在这家公司做的话,我的公司该按如何结算?谢谢!

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仲裁,其法律依据如下:
一\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应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工资报酬;
1\平日加班,支付不低于正常工资150%;
2\休息日加班,支付不低于正常工资200%;
3\法定休假日加班,支付不低于正常工资300%;
二\根据<工资管理条例>,你平日加班费计算方式应为:
50000年/12月/20.92天/8*1.5倍率=每小时:37.34元.
三\根据1996年10月31日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按照<劳动法>规定:
1\合同期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
2\合同期在6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
3\合同期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
4\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