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作时间和十一假期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8 00:44:10
你好,我们公司的情况是这样的,公司24小时营业。分为两班倒,每班工作12小时,中午12点和下午6点分别有半小时的吃饭时间,每周休息一天。十一马上放假了,经理开会说是因为十一假期的组成方式是十一法定假日3天加9月最后一个周还有十月的第一周的休息日,所以我公司的假期应该是5天。但是给我们放7天假,但是从4号开始值班,每人值一天,因为我们多放两天假,所以值班就不给加班费了。
我正好是4号值班,而且是24小时所以觉得很不公平。有没有这方面的专家给分析一下,我们公司这样做是不是违法。希望给出法律根据!
解决后再加分!
如果打这种官司的胜算会有多大,还有公司的规定是这样的面试完以后有半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过后是六个月的实习期,实习期加班不记加班工资.过实习期后签订合同,加班时间可以分开倒休!我刚到公司3个月所以还没有签合同!

1、每天上班12个小时是明显的违法行为。根据劳动部的规定,我国实行的是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的5天的工时制度。如果说超过8个小时的,应当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支付标准是,工作日是每小时工资的150%,双休日是200%,法定假日是300%。而且,每个月的加班时间不得超过36个小时。
2、现在我们要探讨4号要求值班且不给补贴是否违法的事情。前面已经说过了,法定是每周工作5天的,那么也就是说按照国家规定,国庆长假你们应当是7天的。但是因为4号到7号实际上是两个周末调休过来的,也就是说双休日调整,那么按照法律的规定,如果双休日安排加班且不安排补休的,应当按照平时工资的200%标准要求支付加班工资。
3、你们公司违法行为十分严重。对于这样的无良公司,强烈建议保留相应的证据,等你离职以后跟他们秋后算账。把自己该得的利益全部追讨回来。

浙江东辰律师事务所

根据我国目前对劳动用工管理的相关规定,你所在的用人单位实行的用工制度是明显违法的.
1、合同在先用工在后是劳动法中明确规定的,你单位所说的实习期简直就是在盘剥你们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就是说劳动合同应该在你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之日起就应当建立,并且还应当按月足额的支付你相应的工资及延时劳动工资并履行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2、结合我国现行的劳动工时制度,劳动者的月工作时间应为20.92天,日工作时间为8小时,超过这个时间的均为延时劳动。
你可以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计算每月的加班应付给你的劳动报酬了。
3、针对你单位上述的违法行为,你可以整理出一份详细的书面材料,到你当地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投诉,第一、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第二、用人单位存在延时劳动现象,实行两班两运转;第三、实习期加班不记加班工资。同时要求用人单位与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劳动工时问题进行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