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各位好心的法律人士给我指点!!!!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4 17:30:13
由于刚毕业,我和旅行社签定了一年的劳务合同,但它在合同里并没说明劳务报酬的发放时间...而在9个月的工作中,旅行社将我的劳务所得全部扣下作为我的押金...我在9月3日递交了辞职报告,但公司要求我在递交报告后的一个月仍要为公司工作,由于导游是不需要每天上班的,所以它要求公司的电话一定要接,一次不接就要扣50元钱..但旅行社从不给我们兼职导游发工资,扣的钱也是从扣下的我们的劳务所得里扣除!!!请问这样是违法行为么???
我们签定的是兼职合同,但它却要求我们履行专职导游的义务.比如它将我们的导游资格证书扣下了,比如我们为别的旅行社带团,被公司知道要处罚的.我们的劳务合同里约定,如果违约需支付1000元.但其他的辞职导游都未支付.不过公司总会找理由扣下部分我们的押金.

将劳务所得全部扣下作为押金.违法的,国家不允许克扣工资,更不准交押金,扣证件(导游资格证书扣下),你可到劳动保障部门去投诉,对于不发劳务所得和交押金,扣证件的行为还可请求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