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权 案例分析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9 00:11:39
王某(男)与张某(女)系夫妻,无子女,张某的父母已去世。2002年5月他们外出旅游遇车祸,王某当场死亡,张某送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3个月,王某的父母于张某的妹妹均起诉要求继承他们的遗产。
问:
(1.王某的父母与张某的妹妹是否又继承权?
2.他们应当分的多少遗产?
(请以案例分析的正确格式分析)

1、王某的父母有继承权,张某的妹妹也有继承权。
根据我国继承法,遗产的法定继承由第一顺位继承人先继承,无第一顺位继承人时,由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本案中,王某先于张某死亡,因此,其遗产由其第一顺位继承人即其父母、妻子张某继承。张某死亡后因由其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但张某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即由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
2、王某的父母得1/3,张某的妹妹得2/3。
王某和张某系夫妻,其发生继承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1/2。这1/2的遗产原则上由王某的父母和其妻子张某平均分配,即王某的父母各的1/6,共1/3。这时张某的可以发生继承的遗产共2/3全部由其妹妹继承。

1。王某的父母有继承权,是第一顺序继承人,而其妹妹是第二继承人,在第一继承人存在的情况下,第二继承人是没继承的权利的。
2。王某先于其妻死亡,所以王某的财产由他的第一继承人妻子、父母共同继承,即王某的父母可分到三分之二。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都有继承权
以王张共有财产为100为例
王某的父母可以分得33,张某的妹妹有66

王某的父母得1/3,张某的妹妹得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