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执行的期限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6 01:19:59
我家要赔别人好大一笔钱,已经赔了一部分,剩余部分赔不起了

是两年前的事,现在法院又天天上门来要钱,我想问下这种赔偿有没有期限,是一直要把钱赔完才算完吗??

借用一下楼上提供的法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五款: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请注意,只有被执行人无力还款,同时又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收入情况下才能终结执行,仅此而已,如果仅仅无力还款,而不具备其他两项要件,执行仍可继续,待有偿还能力时继续履行

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行结案,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中止执行的情况依《民事诉讼法》第234条第1款第5项规定作出裁定,包括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等5种情形。同样,还有终结执行的情形。分别如下:

第二百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第二百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