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著作权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1 19:13:55
我在一本杂志中看到了一篇非常感人的文章,故事情节性很强,于是闲着就把它改编成了一部电影剧本,并且想把它发表。但是我既没有征询过原文章作者,更没有得到过他本人的同意,如果发表了的话,会构成侵权吗?
我这个剧本只是以他的故事为蓝本的再创作,也算侵权吗?

回郑庄公:如果我已经在标题处注明了“原著:XXX、出处:XXX”,这样可以了吗?

回Jodie11:这是根据他的故事来创作的剧本,情节上当然有80%以上的相同之处,不过这绝对不是抄袭,我们老师也说这是艺术的再加工、再创作。我是想问如果发表出去会有什么后果。

构成侵权,属于商业行为,不属于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必须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

附: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著作权法》第22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针对补充提问:内容大致相同,构成侵权.

情节上有80%以上的相同度,属于改编.正如电视剧<笑傲江湖>也是改编的,内容也和原著有所区别,里面也有不少枝枝叶叶是剧本作者再加工再创作的.但也得经过金庸同意,只是不一定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