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产,我这样的情况有产权争议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9 10:06:27
1994年我一个朋友的父母单位里分了一套房子,房子在湖北,房改的时候付了1万多元在房子上,后来他们因为退休回上海养老,房子就借给同单位的另一个人住,当时因为手头紧,问那个人借了2万元钱。

大概在2000年的时候,他们在来往信件里面谈起来房子的事情,老夫妻一时糊涂,可能在信里面谈起了用借款抵房子的事,但是由于当时这个房子还没拿到产权证,所以大概就约定了等产权证拿到了再说,信里应该没有明确答应对方购房的要求(具体信里怎么说的现在已经回忆不起来了),现在这个房产大约值18万。

房产证2005年发放到老夫妻手中,湖北的那个人竟然要按照原来的口头(可能有书面的书信约定)协议交易房产,也就是说1万元要购买05年就价值10万的房产,事情拖到现在一直没有下文,房产也涨价到18万。

现在老夫妻要亲自回湖北解决这件事,但是那个人坚持要按照当时的约定,拿借款换房子,并霸道的说那个房子他住定了,两位老人只能住在旅馆里。

我想问问法律专家,假定当时来往的信件中有明确的买卖房屋约定,书信中的约定有多大法律效应?这种约定有没有时间期限(过期无效)?——信件中如果有约定,也肯定是2000年的约定。

这个事情如果到法庭起诉,判决会对谁有利,是什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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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问法律专家,假定当时来往的信件中有明确的买卖房屋约定,书信中的约定有多大法律效应?这种约定有没有时间期限(过期无效)?——信件中如果有约定,也肯定是2000年的约定。
:房产买应该有合法的形式,如果当初有约定是房产的抵债,则双方应该签订合同,另外,房产价值远高于债务的价值,因此房产抵债不可能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这个事情如果到法庭起诉,判决会对谁有利,是什么结果?
:根据各方证据情况,一般会判决房产返还,归还债务。

书信中的约定只起约定作用,不是成交,没办成交手续,没交产权证,约定不起法律效应.
这个事情如果到法庭起诉,应以谁持产权证,房子归谁所有.
约定不是协议书,不是合同.约定不尊不违法,是可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