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中试用期间离职需要提前几天向公司说明?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8 10:14:18
情况是这样的:现在我在某公司做设计,公司以试用期为由没有签任何合同,现在公司还没有发工资。
从道义上说,我不愿意拿了工资就跑。但是如果按照劳动法关于试用期的有关条款,我是否需要提前几天告诉公司我需要离职?

一、试用期内,你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应该提前3天提出;

 

二、如果以未缴纳社会保险、拖欠工资为由,可以书面提出解除后,可以立即离职;

 

三、相关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现行《劳动法》规定试用期可以随时解除;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现行《劳动法》规定试用期可以随时解除,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应提前3日通知。

《劳动法》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