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问一个关于精神病人的财产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4 19:53:45
我弟弟于初中毕业后患上精神分裂症,现在不能自理,父亲于年初去世,无人再照顾他,我又是个长期失业人员,现在正在给他办理三无人员手续,争取有政府福利收治,请问这种情况下,他的属于他的那一部分财产应该按法律怎样处理?注:他至今未婚未育。

你弟应该有监护人吧?财产由监护人代管。
监护人的确定方法:《民法通则》第十七条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 配偶;
(二) 父母;
(三) 成年子女;
(四) 其他近亲属;
(五)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