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0 06:03:50
我们是某民办高校的教师
试讲的时候,他们说提供的基本工资是2700
我们正式上班以后,在全体新教师会议上,校方重申基本工资是2700元
签订合同的时候,合同里写的工资是,不低于当地的工资标准,没有写明具体数额
第一个月的工资是按照2700发的
现在校方要把工资降低为1700
合同里没有写明具体数额
是不是他们口头承诺的就可以作废
就可以按照合同里“不低于当地工资标准”来执行呢
我们应该怎么办?申请劳动仲裁还是怎么
第一次工资2700是用存折发的,上面的记录不能作为证明吗

你们订立的劳动合同时,你怎么不看清楚.现在有一个办法,去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去,申请解决.不知道申请劳动仲裁行不?

你所说的是两种法律概念:一是他们的承诺工资;二是合同工资.现在实发合同工资.即不低于当地的工资标准发给你们.要想维护自己的权益,看能否找到全体新教师会议上的记录,证明校方的承诺,总至要找出校方承诺的证据,否则他死不认帐,劳动仲裁部门也不好裁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