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急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2 07:23:18
被告人黄甫1992年3月14日出生,某市中学初一年级学生。2004年4月5日下午,皇甫去校途中,见同学王某骑车驶来。皇甫想与王某开玩笑,就趁王某骑到自己身边之时,将一树枝扔进王某自行车的后轮,结果由于车轮被缠绕,王某翻车倒地,头部撞上坚硬的石块,当即昏迷。皇甫立即打电话120,将王某送往医院,后王某因抢救无效死亡。
问题:黄甫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又是否应该承担民事责任?为什么?

不承担刑事责任

在2004年黄某还没有达到14周岁,我国刑事责任年龄为14周岁。
民事赔偿方面,因为黄某现在是未成年人,没有经济实力,他的赔偿由其监护人支付。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
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1,黄某不承担刑事责任!
2,14周岁以下不追究刑事责任!
3,黄某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4,不过赔偿的钱用由黄某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