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即将实施的新 劳动法 【案例分析】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3 10:24:11
老张是A企业财务部主管,在A从事会计工作已5年,但是没有和A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老张现即将退休,一天老张突然接到A企业通知自己已被A企业除名。A企业的理由是,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任何企业不得聘用无《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因为老张并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所以不符合会计的录用条件,据此A企业决定将老张除名。老张很无奈接受了A企业除名的事实,交接工作完毕以后,老张发现他在A企业工作的5年的A企业并没有给他买任何法定保险。经过与A企业交涉得知自己5年期间没有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且自己也不符合会计工作的录用条件,所以A企业拒绝为老张补交保险。老张不服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
大家觉得劳动部门该作出怎样的决定?说说吧~~

如果是从08年起工作了5年:

1、总计赔偿(5+1)×2=12个月的工资(非法解除劳动合同,且未提前通知)
2、补偿4年11个月的工资(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订立劳动合同,一年后未订立固定期限合同,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补交法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