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问题,急~~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2 19:22:06
我爷爷有4个子女,但是女儿不孝,分给她的遗产比较少,她如果不接受不肯定签字怎么办?她要是一直拖的话,我们该怎么办?
我爷爷已经去世了,立遗嘱的时候已经公证过了,立了3份,也做录音了.
如果我姨妈不满意分割也可以诉讼嘛?

如果说你的爷爷已经通过遗嘱的形式对遗产的分割进行了安排,按照遗嘱对财产进行分割就可以了。没有一部法律规定说遗嘱的继承还要继承人签字同意以后才发生法律效力。
如果你爷爷的女儿对遗产的分割有不满的,她可以通过诉讼的形式来解决。

浙江东辰律师事务所01号咨询员

让你爷爷去做遗嘱公证!!
即使不给任何一个子女财产 遗嘱也是生效的!

《继承法》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如果不放心,可以立公证遗嘱。立完遗嘱送公证机关(需要交纳公证费)即可,不用请律师。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十九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