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专业人士:加班工资基数计算方法是否合法?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3 23:38:22
求专业解答:以下这种工资计算方法是否合法?
我朋友提的一个问题:
在我们新员工入司的时候,公司规定所有员工加班工资基数为50元/8小时,
然后在这基数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劳动法的加班比例发放(即平时班后加班1.5倍,星
期六、日2倍,国定假日3倍)。但是按照如此算法,即使周末加班,我们的加班工资
都达不到我们大都数员工的平时工资。咨询公司有关薪酬福利管理人员,其回应,公
司暂时还没有一个较好的限制员工加班的办法和措施,所以才这样做。我想请问律
师,我公司的此种做法是否合法,若不合法,那我可以通过何种途径解决这个问题。
补充:能请你较祥细指点一下吗?
说它不合法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本人已问过此问题
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39520340.html
由于本人想了解清楚一点,再求高见啊!!
有无成功解决的案件可供参考?
各位,有成功案例提供借鉴的吗?
怎么这么久都没有人理???
还想要成功案例
再请教

回答:公司的做法其实不合法,却在行政部门容忍的范围内。选择离开单位后,通过仲裁来解决比较实际。
这个情况是非常普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争议,因为国家对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有明确规定。
依据是《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当时的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又进一步阐明“工资”的定义:“53条,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很明显公司的50元标准既没有国家的规定也不是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所以劳动者有权要求企业以劳动合同约定的报酬为基数,重新计算,补足差额。
最后一点就是时效了,由于高院规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争议发生之日;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争议发生之日。所以劳动者完全可以等待最有利的时机。-昼伏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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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法。你已经知道加班工资是按不低于工资的150%、200%和300%来付的报酬了。依照法律规定,公司这样的做法后,必须补足不足的部分,还要支付25%的补偿金。你可以先协商,不成再申请仲裁,最后就只能法庭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