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房产方面的律师,分家后的搬迁问题,返20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8 01:11:27
在线的律师女士、律师先生,您好,我想在线询问一个问题。

我的家庭情况:
1. 我们一家三口人,我,我妈妈,我奶奶。
2. 我奶奶为农民户口,我和我妈为非农户口(户口安放在村大集体中)。
3. 我们全住在北京顺义的农村老宅中,共400平米。
4. 《土地使用权证》为我过逝爷爷的名字。

2002年,因为我爸爸去世,所以我奶奶,与我和我妈妈分家。2004年顺义法院判决分家,家中房产,我和我妈妈240平米,我奶奶160平米,全为继承所得。

现在问题来了,就是遇到了搬迁。虽然我们上交了法院判决书,可搬迁方还是按一户进行处理,理由就是因为只有一个红本(《土地使用权证》)。

搬迁方这样做,必然出现问题,房子好分,我和我妈妈240平米,我奶奶160平米,补偿费用可一下分清(共40万)。

但是对于近90万元的土地补偿费用,产生了争议。

搬迁方和我奶奶一至认为,我和我妈为非农户口,所以没有一点土地补偿费,应全交给我奶奶。

而我和我妈妈认为,我们是分割后继承的房产,房子不是浮在空中,即使我们是非农户口,也是合法继承所得。理应按照“地随房走”的原则,以240:160的比例分割90万元的土地补偿费用。

我的问题就是,我的想法正确吗?对是对在哪里,错又错在哪里?

谢谢您。等您回复。

很遗罕~搬迁方和奶奶的意见应该没错!

虽然大多数时候是“地随房走”,但有时土地使用权和房产的所有权还是会分开的。比如您提到的集体土地被征收的时候。不然就不存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这么些彼此分离的补偿方式了。

显然你已经知道“农村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的规定,所以爷爷当初只具有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不具有所有权。另跟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公民可以继承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所以,爷爷过后,其房产可以被继承,而土地使用权因为不是爷爷的财产权,而一般被集体收回。当然,如果继承人当时都为农村户口,且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使用权是可以变更的,可估计没有办理相关的手续。

此外,所谓的土地补偿费是补偿给土地所有人即集体所有的,此后土地补偿费用如何分配问题,通常都是由村民组通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当然,也只讨论分配给该集体的农业户口。

该房屋为你们三人按份共有.补偿费用的分割应当按照各自实际占有房屋的面积比例公平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