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合同法》颁布前没签合同如何补偿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3 02:25:57
我们的情况有点复杂,我现在在一个日本模具厂工作,是2003年7月份入的厂,那时这家工厂没有自己的营业执照,租另一家日本厂的部分厂房来营运,用那家厂的营业执照,发的也是那家厂的厂牌,而且从入厂以来一直没签过劳动合同。2007年11月份,这家具厂自己申请了营业执照,便要我们签定为期一年的合同,并收回原厂牌办理新厂牌,入厂时间是2007年12份,签定的合同也是从2007年12开始到2008年12月结束,这样一来,我们原来的那些工龄全部没了,于是我们不同意,后来公司便在合同后补了一条“公司承认该员工从2003年7月到2007年12的工龄”。我想知道,2008年合同到期时,公司不愿再与我们续签合同,公司是应该按以前的《劳动法》还是新的《劳动合同法》给我们补偿,我们原来的那些工龄能不能作为计算赔偿的依据?请哪位高手帮帮忙,谢谢了!
另我们有些同事的补充条款有些不同,他们签的是:公司承认员工从2003年6月到2007年11月的工龄,为四年五个月,如员工离职,按当的劳动法律法规给予赔偿。不知他们的条款是否更可作为法律依据?我们是不是不能作为法律依据?

你们这种情况2008年合同到期时,公司不与你们续签合同,你们原来的那些工龄不能作为计算赔偿的依据.按工龄赔偿根据劳动法的三次(1995年,2001年,2008年)变更,只有1995年到2001年中间的工龄和08年以后的工龄才可以做为赔偿的依据的.这三个版本的劳动法你可以上网上查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