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劳动法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9 21:23:52
请问:我是8月6号进厂的,入职申请表上写明是试用期3个月转正,预计是11月6号转正的,但是公司人事部门一直没有给我们转正,现在新劳动法要施行了,要我们签合同,合同很不公平,我不签,公司就要把我辞退,辞退后在底薪的基础上每月只加100块钱,,就是11月份和12月份工资的基础上加100,请问怎样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急急急急急急急急急

你好,现在试用期已经届满了,也就是说,你们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你已经视为转正了。
旧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你现在已经不在试用期内了,单位不能任意解除合同。
因此,现在你可以拒绝签订新合同,要求履行旧合同,如果单位想解除旧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
你可以拖到1月1日,到时候可以到劳动局举报、申请劳动仲裁、申请支付令或者到法院直接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