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劳动法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9 13:56:06
我是07年4月份进的一家私企直至07年12月份,单位未与我签定合同,直到12月中旬,单位要与我签定08的合同,我说工资加一点我就签合同,毕竟我的工资就不高,只有1500,我是一名冷作工,在单位图纸都是我去处理放样装配,可公司说如果我不签定合同就做到年底就别做了,我也同意了,可就在07年12月28号公司主任突然来到我跟前,叫我签离职手续,迫与无耐,我在离职原因上写了无辜被辞退,公司领导都签了字,包括老板,我想请教很懂劳动法的人,我这样被辞退的是否有经济补偿?谢谢

94年劳动部出台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
第五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你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是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所以可以请求一个月的工作作为补偿金。不过这是国家通用的标准,地方政府也有一些相应的地方法规,可能会制定一些比国家标准要高一些的补偿标准,以及一些其他项目的赔偿,具体的地方法规你就要去你所在地的劳动部门网页上查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