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双倍工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2 20:02:07
不要只给法条,具体扩展开来说,300字以上。

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将正式实施。该法规定,应该签订但未签订劳动合同超过1个月后,公司需要支付劳动者两倍工资,超过一年自动转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如果这种情况持续到2008年2月1日,你将有权获得双倍工资;如果持续到2009年1月1日,公司将被视同与你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无合同终止日期)。
依照新《劳动合同法》第87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可以看出,只有用人单位“非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才可能按标准的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如果是劳动合同到期,或者依照该法的有关规定(46条)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按46条的情形、47条的标准进行赔偿。

此外,依照该法倒数第二条最后一款:“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所以,如果你有与公司08年后的劳动关系就可以获得半个月的赔偿(满一年赔一个月,不到半年赔半个月),与公司08年前劳动关系的参照旧《劳动法》和地方有关条例。

再此外,依照第82条,如果至08年1月31日公司仍没有和你们签合同,此后每月要向你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