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请帮帮忙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7 19:20:58
甲村委会未经村代表大会表决,与乙村村民赵某签订承包合同,将甲村的50亩荒地承包给赵某,承包期3年,承包费9万。
赵某依合同付款后,未经批准在该地上建起了三间临时住房。甲村村民代表与赵某进行交涉,要求其返还土地,并拆除房屋。但赵某以与村委会签过承包合同为由拒不同意。
村民们一气之下将赵某的临时住房拆除。赵某于是向所在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村民赔偿损失。

请问:
(1)本案中赵某与村委会签订的承包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赵某的房屋是否可以由村民拆除?
(3)此案法院最终将作如何判决?
(4)假设甲村在发包这50亩耕地前发出公告,看到公告后本村村民王某与赵某都想承包。这种情况下谁将取得承包权?
可以详细一一回答么~

答:
1、赵某的房屋不能由村民直接拆除
根据我国土地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根据【第六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
(四)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由以上法条可以看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管理监督土地使用情况的主要负责人,他有责任发现土地使用违法行为并要求停止该行为继续,而村民没有这个权利。因此,村民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处理。
2、李某与村委会签订的承包合同全部无效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四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根据以上法条,甲村委会有权对自己辖区的集体土地行使管理权利,有权与承包人订立承包合同;该合同在承包方式,用途,土地使用期限等条款方面没有违反法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