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解释(一)第十九条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4 13:06:03
第十九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我的问题是:既然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那么为什么还要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实现的债权不是应该归债权人所有吗?这样又岂不是让债权人来负担诉讼费啊?

1、为什么还要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这是债务清偿顺序和公平原则的问题。
2、这样又岂不是让债权人来负担诉讼费啊?
实现的债权包括债务本身和其他损失,其中包括的诉讼费用(含因诉讼的误工费什么的),不存在让债权人来负担诉讼费的问题。

哎!` 忘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