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求! 法律上是否有过期不候的说法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6 12:37:44
(昨天发过一个类似的帖子,但说错一个地方)
以下是本人的处境,请各位高手指点迷津:

本人是一名大学学生,两个月前经学校选拔获得新加坡教育部提供的企业奖学金。原定于07年12月13日飞赴新加坡并开始上课,但由于个人原因并未及时签署接受奖学金及附属条件的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也没有赶上13日的航班,至今还待在中国。近日与新加坡方面联系时,被告知奖学金已被取消。理由是:在之前参加的一次说明会上,新加坡教育部的代表曾向我们这些奖学金获得者口头声明,奖学金获得者应在12月12日之前向新加坡方面或是目前所在的中方大学表示愿意接受这笔奖学金。而我当时并未及时表态。新加坡方面就以此为由,单方面认为我对此不感兴趣,认定我是自动放弃,取消了我的奖学金。
如果能经各位指点周而复得这笔奖学金的话,本人感激不尽。

简单的说,合约不存在,新加坡方面没有什么过失,况且已经提前告之你12月12日之前应及时表示意愿,他们已尽责,原因在你自己身上.
解决的办法只能是沟通,向学校方说明你未及时表达意愿及办理手续的原因,看看是否可以得到谅解,但新加坡是个非常重视法制和较保守的国家,你只能寄希望于是否你的原因可以被他们同情,并且有例外解决的前例.

新加坡方面的说法并无不妥,属于你个人原因放弃奖学;而且,新加坡方面作为发放奖学金的单位,有权利筛选获奖学生并规定相关的程序,只要此规定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即可。

应该根据新加坡那边的法律吧!也可以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