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求:法律上是否有过期不候的说法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6 06:12:19
(昨天发过一个帖子,但说错一个地方)
以下是本人的处境,请各位高手指点迷津:

本人是一名大学学生,两个月前经学校选拔获得新加坡教育部提供的企业奖学金。原定于07年12月13日飞赴新加坡并开始上课,但由于个人原因并未及时签署接受奖学金及附属条件的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也没有赶上13日的航班,至今还待在中国。近日与新加坡方面联系时,被告知奖学金已被取消。理由是:在之前参加的一次说明会上,新加坡教育部的代表曾向我们这些奖学金获得者口头声明,奖学金获得者应在12月12日之前向新加坡方面或是目前所在的中方大学表示愿意接受这笔奖学金。而我没有及时表态。新加坡方面就以未在12月12 日之前得到我的表态为由,单方面认为我对此不再感兴趣,取消了我的奖学金。
如果能经各位指点周而复得这笔奖学金的话,本人不胜感激。

您好 看过上述材料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因为新(新加坡)方已经声明过 所以您没表态就表示默认为不要 所以在这个事件上您没有办法取回.这也是法律方面的一个不足.

122社会求助热线咨询.

目前没有办法转回.